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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应知应会知识点(3)

  • 分类:科学普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24 10:0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环境保护应知应会知识点(3)

【概要描述】

  • 分类:科学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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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8-2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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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类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识别原则是什么?

 答:(1)列出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及环境现状,分析可能受上述行为影响的环境影响因素。

    (2)应明确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 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2.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分类管理?

 答:(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5.建设项目发生哪些重大变动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报批?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效多长,逾期如何解决?

 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范围?

 答:《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8.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公开哪些下列信息?

 答:(1)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4)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5)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答:(1)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3)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

  10.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1.什么情况下应开展深度公众参与?需要现场调查公众意见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本办法未要求必须开展现场调查,建设单位主动采取的现场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建议在适当的节点开展,确保公众知悉相关信息后,有效参与。

  12.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黄石地区有色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执行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二氧化硫:≤100mg/L;氮氧化物≤100mg/L;颗粒物≤10mg/L。

  13.废水“五毒”指的是什么?

   答:汞、镉、铬、铅、砷。

  14.大气污染物环保税征收减免是什么标准?

    答: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5.废水排放控制指标中,哪个是达标就不需要收税的?

    答:pH。

  16.若企业不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18.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排偷排水污染物会承担怎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9.降噪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1)降低声源噪音。如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噪音治理,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20.企业必须交噪声环境税吗?

    答:企业噪声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需要缴纳环境税;噪声超标排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要求计算应缴纳税额并及时缴税。

  21.人耳开始感到疼痛的声音叫痛阈,其声级为多少分贝?

    答:120分贝。

  22.位于工业区的企业,昼夜间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23.哪些区域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答: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24.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5.危险废物管理有哪些禁止条款?

    答:(1)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对工程施工单位新增了什么环保手续

    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7.企业从事哪些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答: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8.在什么情况下,持证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29.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什么情况下,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1.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是如何分类的?

    答: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32.针对废弃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该如何处置?

    答: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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