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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 分类:学会信息
  • 发布时间:2022-01-22 09: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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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有色金属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有色金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地区有色金属工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一支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协助党和政府推动有色金属事业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学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相关政策。坚持学术民主,倡导科学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发扬创新精神,促进科技进步。
第三条 学会挂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接受登记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会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的主要业务  

         1、密切结合我省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建设的需要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促进科技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承接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评价。

         3、承接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组织制定工作。

         4、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准入审查;行业资质认定。

         5、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了解世界有色金属科技动态。

         6、组织科普活动,大力普及有色金属科学知识。

         7、培养和推荐科技专业人才,推动继续教育工程,并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在职科技人员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

        8、编辑出版《有色矿冶》期刊。

        9、开展咨询服务、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工作。

      10、承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建议及技术咨询报告工作。

      11、协助办理备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科技工作者提出的服务事项。

      12、发展学会会员,加强学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学会接受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人本学会。
  1、 从事有色金属及相关工业,具有工程师、讲师、技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有色金属科技工作者。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 从事有色金属事业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团体会员提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最后经学会理事会研究批准。
  2、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员或会员单位介绍,学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再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学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3、 有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4、 遵守学会章程。
  5、 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学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审批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5、 批准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6、 批准设立专业学术委员会,聘任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办理学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2、 编制财务年度预算、决算。
  3、 筹备理事会会议。
  4、 召开工作会议。
  5、 负责学会的组织工作。
  6、 组织重要的学术活动。
  7、 负责学会对外联系,开展学术交流。
  8、 开展科技服务和咨询服务活动。
  9、 负责《有色矿冶》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10、 组织培训在职科技人员,开展科普培训活动。
  11、 领导和协助专业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经费
(一)学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挂靠单位资助。
  3、 学会举办的各项业务收入。
  4、 个人或团体捐赠。
  5、 企事业单位捐赠。
  6、 其他合法收入。
(二)收费标准  
  1、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0元/人年。
  2、 学会理事单位同时任《有色矿冶》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的会费标准为50000元/年。
  3、 其他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会经费使用
  1、 学会活动经费。
  2、 科技培训聘请专家讲课费。
  3、 学术资料印刷费。
  4、科技咨询事业费。
  5、 学会日常业务活动费。
第二十条 学会经费管理 依照(82)辽财文字第364号“关于学会活动经费开支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辽宁省有色金属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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