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3
辽宁省有色金属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有色金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地区有色金属工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一支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协助党和政府推动有色金属事业发展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章程使用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密切结合我省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建设的需要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促进科技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承接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评价。
3、承接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组织制定工作。
4、辽宁省有色金属行业准入审查;行业资质认定。
5、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了解世界有色金属科技动态。
6、组织科普活动,大力普及有色金属科学知识。
7、培养和推荐科技专业人才,推动继续教育工程,并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在职科技人员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
8、编辑出版《有色矿冶》期刊。
9、开展咨询服务、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工作。
10、承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建议及技术咨询报告工作。
11、协助办理备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科技工作者提出的服务事项。
12、发展学会会员,加强学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接受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有色金属及相关工业,具有工程师、讲师、技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有色金属科技工作者。
3、 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 从事有色金属事业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团体会员提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最后经学会理事会研究批准。
2、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员或会员单位介绍,学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再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学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3、 有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4、 遵守学会章程。
5、 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8)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9)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七条第(1)、(5)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7)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8)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9)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挂靠单位资助。
3、 学会举办的各项业务收入。
4、 个人或团体捐赠。
5、 企事业单位捐赠。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收费标准
1、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0元/人年。
2、 学会理事单位同时任《有色矿冶》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的会费标准为50000元/年。
3、 其他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 8 届 1 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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